2014年3月1日,某有限责任公司甲经董事会以上董事决议,分立为两个有限责任公司乙和丙。
2014年3月1日,某有限责任公司甲经董事会2/3以上董事决议,分立为两个有限责任公司乙和丙。
其中,甲公司的厂房、机器设备和人员等主要资源都分给了乙公司,只有一小部分资产分给了丙公司,甲公司同时终止。公司在2014年3月13日,通知原甲公司的债仅人丁和戊,并于4月10日在报纸上公告了其分立的事项。2014年4月30日,原甲公司的债权人丁向原甲公司提出要求对其15万元的债权予以清偿。但原甲公司对丁的要求未予理睬。乙公司和丙公司于2014年6月1日正式挂牌营业,未进行登记。分析: (1)甲公司的分立属于那种? (2)甲公司的分立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? (3)是否可以认为甲方公司已经分立?